公告日期:2020-12-25
关于对广东舜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公司部关注函〔2020〕第 137 号
广东舜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6 月 19 日,我部向你公司发出《关于对广东舜喆(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0〕第 175 号,
以下简称《年报问询函》),你公司迟至 2020 年 12 月 17 日披露《关
于 2019 年报问询函回函的公告》(以下简称《回函公告》)。2020 年
12 月 23 日晚间,你公司申请撤销股票交易退市风险警示并于 12 月
24 日披露《关于申请撤销股票交易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
你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显示,2019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为 199.62 万元,扭亏为盈主要是核销长期挂账的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账款所致。你公司 2019 年财务报告被年审会计师出具了保留意见,形成保留意见的事项之一为上述债务核销事项。年审会计师表示,无法对你公司子公司的交易对方嘉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松公司”)实施现场访谈程序证实该笔债务核销是否为关联交易。
《回函公告》显示,年审会计师认为该事项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重大,但影响程度有限,对财务报表的影响不具有广泛性,不存在以保留意见代替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情形。但年审会计师未根据《年报问询函》要求,就公司将债务核销确认在 2019 年而非 2018 年是否存在利润调节等情形发表明确意见;你公司未根据《年报问询函》要求,说明 2018 年以前嘉松公司对你公司询证函的具体回函情况。
我部对上述情况表示关注,请你公司及年审会计师就以下事项进行核实并做出进一步说明:
1.请年审会计师说明针对债务核销事项执行的审计程序是否充分,无法进行现场访谈的原因,是否采取其他替代性审计程序,如采取,请说明采取替代性审计程序的具体情况以及仍未获取充分、适当审计证据的原因;如未采取,详细说明原因,并说明现有审计程序的执行是否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等相关规定。
2.请年审会计师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
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相关规定,结合债务核销事项对公司 2019 年盈亏性质的影响,说明作出“该事项对公司影响程度有限”判断的依据,对财务报表的影响“不具有广泛性”的判断是否合规、合理;并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第六条的规定,说明相关事项对报告期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金额。
3.请你公司说明本次债务核销金额的确认依据,2019 年年度报告
审计过程中,你公司与嘉松公司之间的函询是否就具体金额进行确认,嘉松公司 2018 年以前对你公司函证的具体回函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回函时间、回函主体、主要回函内容、对于定金等应付款项函证金额的确认情况等。
4.请你公司结合债务核销事项对财务报表尤其盈亏性质的影响,说明其对本次撤销股票交易退市风险警示的影响;请年审会计师就债务核销金额准确性、是否属于关联交易、损益确认期间的合理性、会计处理的合规性等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请你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5 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抄送
广东证监局,并及时对外披露回函内容。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3.2.18 条规定“公司提交完备的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材料的,本所将在十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其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决定。在此期间,本所要求公司提供补充材料的,公司应当在本所规定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公司补充材料期间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内”,请你公司及时回复并提供补充材料,并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管理部
2020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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