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12-17
证券代码:200168 证券简称:*ST 舜喆 B 公告编号:2020-039
广东舜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9 年报问询函回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就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年报问询函〔2020〕第 175 号中提及的事
项回复如下:
1.年报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显示,你公司以房地产为普宁市华丰强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丰强)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榕城支行(以下简称工行榕城支行)签订的最高额贷款合同提供抵押担保,主债权最高额为 1,800 万元,
担保期限自 2014 年 11 月 11 日至 2019 年 11 月 11 日。华丰强将根据反担保协议向你公司
支付等额的反担保款。在担保期限内,因前次贷款到期,华丰强于 2017 年 5 月 22
日向工行榕城支行申请展期,借入 1,700 万元,期限为 12 个月。2018 年 5 月
16 日,你公司披露称已收到华丰强支付的反担保款共 1,700 万元。该次贷款到
期后,华丰强于 2018 年 5 月 18 日续借入 1,170 万元,期限为 12 个月,后因贷
款再次到期于 2019 年 5 月 16 日再次续借入 1,140 万元,期限为 12 个月,华丰
强因资金不足未就前述贷款再向你公司提供反担保。
审计报告显示,你公司以房地产为普宁市莱利盛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利盛)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分行(以下简称工行揭阳分行)签署的最高额贷款合同提供抵押担保,主债权最高额为 2,400 万元,担保期限自
2017 年 9 月 8 日至 2022 年 9 月 8 日。随后莱利盛借入贷款 2,400 万元,期限为
12 个月,同日与你公司签署反担保协议,约定将支付等额的反担保款。2018 年
8 月 1 日,你公司披露称已收到莱利盛支付的反担保款共 2,400 万元。该次贷款
到期后,莱利盛于 2018 年 8 月 22 日续借入 2,379 万元,期限为 6 个月,贷款
到期后,其又于 2019 年 2 月 19 日续借入 2,350 万元,期限为 6 个月,该次贷
款于 2020 年 2 月 28 日到期后,经银行同意又展期至 2020 年 8 月 27 日,莱利
盛因资金不足未就前述贷款再向你公司提供反担保,仅出具了于 2020 年 5 月 31
日前解除抵押担保的复函。
你公司 2019 年 9 月 4 日披露的《关于 2018 年报问询函的回复》称,公司
于 2018 年 5 月和 2018 年 8 月应华丰强、莱利盛要求退还反担保款项用于其偿
还银行贷款后,多次向上述两家公司询问贷款偿还和解除抵押事项。上述两家公司分别回函予以答复。经过多次沟通,公司获悉上述两家公司继续使用了额度内的贷款,公司立即要求上述两家公司应分别与公司签署相应的反担保协议。华丰强和莱利盛均表示由于经济下行,业务资金压力较大,无法依照以前的方
式提供反担保。经过公司反复沟通,华丰强同意在 2019 年 10 月 31 日前,莱利
盛同意在 2019 年 11 月 30 日前,筹集资金偿还贷款并解除抵押担保。
审计报告显示,针对上述两笔抵押担保,上述两家公司均出具了于 2020 年
5 月 31 日前解除抵押担保的承诺,同时你公司通过取得两家公司 2019 年度的财
务报表、支付利息的单据,判断两家公司经营风险不高、贷款逾期的可能性较低。但是,年审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表示,由于无法对上述两家公司偿债能力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因此无法确定该抵押担保形成的或有负债事项的影响,并将该事项纳入形成保留意见的事项。同时,年审会计师认为你公司就上述事项缺乏有效执行监督,存在重大内控缺陷,故对你公司内部控制发表否定意见。
请你公司:
(1)分别说明上述两家公司自抵押担保设立以来的股权结构、权益实际拥有方及其变化情况,并结合前述情况说明上述两家公司与你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协议安排或其他可能导致你公司向其利益倾斜的关系;
回复:
经查询,华丰强和莱利盛的工商信息如下:
华丰强成立于 2010 年 6 月 22 日,法定代表人陈世勇,注册资本人民币 804
万元,经营范围为销售服装,纺织品,日用百货,五金,交电,建筑材料,执行董事兼经理陈世勇,监事庄如君,股东陈世勇持股 100.00%。成立以来无工商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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