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9-04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对深圳证券交易公司管理部《关于对广东舜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的年报问询函》相关问题的专项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根据贵部 2019 年 5 月 30 日《关于对广东舜喆(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9]第 128 号)要求,亚 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或“我们”)对相关问题发表专项意见:
【问题】你公司 2017 年年报显示,公司对深圳深国融融资担保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深国融担保”)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账面价值 为 1.50 亿元,由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年审会计师无法就该长期股 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也无法确定是否有必 要对该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的金额进行调整。你公司实际控制人陈 鸿成承诺如果未来出售深国融担保 30%股权收回的金额低于人民币
1.5 亿元,则由其在该事项完成之日起 1 个月内用现金补足;如 2018
年 11 月 30 日前,公司尚未与交易对手方签署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
则由实际控制人指定的主体与公司签署相应的股权转让协议,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应收到该部分股权的转让款不低于人民币 1.5 亿元。
2018 年 12 月 1 日,你公司披露《出售股权公告》称,公司以 1.50
亿元将持有的深国融担保 30%股权转让给深圳高普实业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高普实业”),高普实业分别于协议生效之日起七十个工作日
内累计支付 10,500 万元,一百一十个工作日内再支付 3,000 万元,
标的股权过户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再支付 1,500 万元。
年报显示,截止 2018 年 12 月 31 日你公司已按照协议规定收到部分
转让股权款 7,500 万元。
请你公司:
(1)说明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你公司收到的转让股权款仅 7,500
万元,远低于 1.5 亿元,按照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剩余款项是否应由实际控制人用现金补足,是否存在你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承诺的情形;
(2)说明按照出售股权相关协议约定,交易对方每笔对价应支付的具体日期,以及是否存在应支付未支付的款项,如是,说明交易对方未支付的原因及你公司的应对措施;
(3)说明你公司将对深国融担保的投资分类为持有待售资产,而未按资产处置进行会计处理的原因及合理性;请年审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会计师意见:
根据财务部于 2017 年 5 月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
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 号),明确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该组成部分必须在其当前状况下仅根据出售此类组成部分的惯常条款即可立即出售;企业已经就处置该组成部分作出决议,如按规定需得到股东批准的,应当已经取得股东大会或相应权力机构的批准;企业已经与受让方签订了不可撤销的转让协议;该项转让将在一年内完成。我们对上述事项检查了发生该款项的签订的相关协议,其中合同的主要条款为:将持有的深圳深国融担保有限公司的 30%股权转让给深圳高普实业有限公司,交易价格为 15,000万元,交易基准日 2018
年 9 月 30 日,价款支付方式:(1)协议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总额的 10%,即人民币 1,500 万元;(2)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总额的 40%,即人民币 6,000万元;(3)协议生效之日起七十个工作日内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总额的20%,即人民币 3,000 万元;(4)协议生效之日起一百一十个工作日内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总额的 20%,即人民币 3,000 万元;(5)标的股权的过户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支付标的股权转让价款总额的 10%,即人民币 1,500 万元。并检查了相关银行回单金额,截
止 2018 年 12 月 31 日,款项支付属于协议中的第二阶段尚未达到过
户条件。我们认为符合上述持有待售资产的确认条件。
【问题】年报显示,你公司持有深圳中金一品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一品”) 51%股权,2018 年中金一品营业收入 9,299.06 万元,占你公司营业总收入 96.15%,与 2017 年相比下降 80.26%,净利
润 32.98 万元,与 2017 年相比下降 95.25%。因销售下滑,中金一品
已停止生产。
2018 年 12 月 15 日,你公司披露《关于收购深圳中金一品珠宝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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