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12-29
广东舜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广东舜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8年12月28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作为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本次会议。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变更承诺事项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实际控制人变更承诺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规定及相关文件要求。鉴于对未来产业基金份额承诺的处置方式和实际履行方式本质上是一致的,只是在形式上存在不同。因此,变更承诺不会对本公司及全体股东造成不利影响。
独立董事签名:
刘勇 庄卫东
潘晓春
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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