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12-07
关于对广东舜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公司部关注函〔2018〕第235号
广东舜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28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称,实际控制人陈鸿成承诺如公司从深圳市未来产业发展基金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未来产业基金”)回收的金额低于人民币1.2亿元的部分,由实际控制人在该事项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补足。如2018年11月30日前,公司尚未回收投资或尚未签署协议出售公司持有的未来产业基金份额,则由实际控制人指定的主体与公司签署相应的转让协议,2018年12月31日前应收到该部分份额的转让款不低于人民币1.2亿元。
2018年9月5日,你公司披露《关于签署意向书的公告》称,蓝湾公馆(深圳)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湾公馆”)拟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你公司、深圳市国融天下基金企业(有限合伙)分别持有的未来产业基金21.82%、5.45%份额。
2018年12月1日,你公司披露《关于深圳市未来产业发展基金利润分配的提示性公告》称,未来产业基金于2018年11月28日签署出售协议,以人民币1.4亿元的价格出售其持有的深圳市金石同和投资有限公司45%的股权,交易对方于协议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分期支付,未来产业基金在收到每笔股权转让款并扣除基金相关费用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实施利润分配。
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说明:
1.实际控制人陈鸿成对上述承诺的履行情况。
2.你公司与蓝湾公馆签署的意向书是否仍有效,如是,请说明涉及基金份额转让事项的进展情况、后续付款安排以及是否符合相关承诺的要求。
3.未来产业基金进行利润分配是否属于实际控制人陈鸿成履行上述承诺的措施,如是,请进一步说明是否构成承诺的变更,是否需要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于2018年12月1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管理部
2018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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