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舜喆B:二O二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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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9 18:5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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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1-04-10



证券代码:200168 证券简称:*ST 舜喆 B 公告编号:2021-028

广东舜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4 月 9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2、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普宁市军埠镇美新工业园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陈鸿成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股

份 164,030,000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51.4846%。其中,内资股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 2 人,代表股份 164,025,000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51.4831%;B 股(境

内上市外资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 人,代表股份 5,000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0.0016%。本公司只发行了 B 股,故社会公众股股东出席情况即为外资股股东出席情况。其中:





1、通过现场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

164,03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4846%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

股数的 0%。



3、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去上市公司的董、监、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共1人,代表股份5,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



(三)出席和列席本次会议的有:副董事长陈鸿成先生、董事陈鸿海先生、独立董事庄卫东先生、独立董事刘勇先生、监事黄艳芳女士,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邓子明律师和朱宇航律师。董事陈东伟先生委托副董事长陈鸿成先生出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每项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每项议案表决结果:



1、审议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同意 164,030,00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票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100%。



(2)B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5,00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票

占出席会议外资股有效表决权的 100%。



(3)内资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64,025,00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同意票占出席会议内资股有效表决权的 100%。



(4)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5,00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 100%。



2、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同意 164,030,00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票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100%。



(2)B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5,00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票

占出席会议外资股有效表决权的 100%。



(3)内资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64,025,00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同意票占出席会议内资股有效表决权的 100%。



(4)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5,00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 100%。



该项提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邓子明律师和朱宇航律师全程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为本次会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形成结论性意见为: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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