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沣B:公司章程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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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8 19:5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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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12-29



东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经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东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七届董事会九次会议于2018年12月28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根据《公司法(2018年修订)》、证监会《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现行的《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如下:



修订前章程条款 拟修订后章程条款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或者股权激励;



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

销。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 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职工。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



注销。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会行使下列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职权: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



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决定本章



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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