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12-29
东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经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东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七届董事会九次会议于2018年12月28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根据《公司法(2018年修订)》、证监会《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现行的《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如下:
修订前章程条款 拟修订后章程条款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或者股权激励;
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
销。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 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职工。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
注销。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会行使下列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职权: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
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决定本章
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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