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沣B: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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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7 18:3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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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11-08


关于东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尚证法意[2018]字第0003号
致:东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受东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沣科技”或“公司”)董事会聘请和北京市尚格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委派,本所律师出席了东沣科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东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和列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提案审议情况,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

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北京城工美大厦3层
3rdfloor,MetropolitanGongMeiBuildingNo.37,East4thRingRoad,ChaoyangDistrict,Beijing

www.shanggelaw.com Tel:(8610)-56082256 Fax:(8610)-56082257

召开,并于2018年10月23日在《证券时报》、《香港商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召开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等相关事项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定为2018年11月7日下午14:00,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为: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内大街4号华滨国际大酒店。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1月7日(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1月6日15:00—2018年11月7日15:00。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为2018年11月1日。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东沣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已于2018年11月7日下午14:00在通知规定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内大街4号华滨国际大酒店召开。网络投票也在规定的时间进行完毕。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赵永生先生主持。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时间、投票系统与会议通知所载的一致相符。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东沣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2018年11月1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
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北京城工美大厦3层
3rdfloor,MetropolitanGongMeiBuildingNo.37,East4thRingRoad,ChaoyangDistrict,Beijing
www.shanggelaw.com Tel:(8610)-56082256 Fax:(8610)-56082257

股份数为 288,487,957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40.84%。本所律师已核查了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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