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9-25
证券代码:200 054 证券简称: 建车 B 公 告编号:2019-072
重庆建设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民事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庆建设车用空调器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 年9月19日收到重庆市
渝北区人民法院(2018)渝 0112 民初 23992 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
原告:重庆建设车用空调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空调公司)
被告:重庆比速云博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重庆比速)
被告:北汽银翔汽车有限公司(简称:北汽银翔)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空调公司与被告重庆比速、北汽银翔因买卖合同纠纷案,空调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向重庆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原告与被告重庆比速《零部件及材料采购通
则》,支付货款 5,396,775.35 元及资金占用费[详见巨潮咨讯网:公司 2018 年 7 月 25
日披露的《关于应收账款不能按期收回的风险提示》(公告编号:2018-040)及 2018 年11 月 16 日披露的《关于提起民事起诉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65)];要求被告北汽银翔承担连带责任等诉求。
二、判决情况
重庆渝北区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7 月 11 日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于 2019 年 9
月 18 日出具《重庆渝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渝 0112 民初 23992 号],判
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空调公司与被告重庆比速签订的《零部件及材料采购通则》。
(二)被告重庆比速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空调公司货款 5,396,775.35
元。
(三)被告重庆比速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空调公司资金占用损失(以
2,394,929.79 元为基数从 2018 年 4 月 11 日起;以 1,775,169 元为基数从 2018 年 5 月
11 日起;以 625,306 元为基数从 2018 年 6 月 12 日起;以 447,403 元为基数从 2018 年
7 月 11 日起;以 127,237 元为基数从 2018 年 8 月 11 日起;以 26.730 元为基数从 2018
年 10 月 11 日起,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
(四)被告北汽银翔对被告重庆比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空调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55,648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60,648 元,由原告空调公司负
担 5248 元,被告重庆比速、北汽银翔负担 55,400 元。
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注:截至本公告日,本次判决尚处于上诉期内,尚未发生效力。)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因买卖合同纠纷,空调公司诉重庆幻速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一案[详见公司 2019 年 8
月 16 日披露于《证券时报》、《香港商报》和巨潮咨询网之公告编号 2019-070《关于民事诉讼的进展公告》]已判决生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决定立案执行[《立案受理通知书》(2019 渝 0112 执 14510)]。
其他诉讼仲裁事项详见公司 2019 年 8 月 16 日、9 月 12 日披露于《证券时报》、《香
港商报》和巨潮咨询网之《关于民事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19-070、2019-071。
除上述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诉讼对公司影响
公司已于 2018 年度对上述未能收回的应收货款计提坏账准备,详见公司 2019 年 4
月 25 日报露的《2018 年度报告全文》(公告编号:2019-034)。
五、备查文件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8)渝 0112 民初 23992 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重庆建设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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