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9-12
证券代码:200 054 证券简称: 建车 B 公 告编号:2019-071
重庆建设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民事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庆建设车用空调器有限责任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9 日收到重庆市
渝北区人民法院(2018)渝 0112 民初 24011 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
原告:重庆建设车用空调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空调公司)
被告:重庆凯特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凯特)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空调公司与重庆凯特因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空调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向重庆市渝
北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重庆凯特支付货款 80,225.71 元及利息,并归还尚未装车耗用
的产品。[详见巨潮咨讯网:公司 2018 年 7 月 25 日披露的《关于应收账款不能按期收
回的风险提示》(公告编号:2018-040)及 2018 年 11 月 16 日披露的《关于提起民事起
诉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65)]。
二、判决情况
重庆渝北区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7 月 11 日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于 2019 年 8
月 13 日出具《重庆渝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渝 0112 民初 24011 号),判
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空调公司与被告重庆凯特签订的《零部件及材料采购通则》;
(二)被告重庆凯特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空调公司货款 60,126.75 元
及资金占用损失(以 15,808.76 元为基数,从 2018 年 4 月 11 日起计算;以 11,155 元
为基数,从 2018 年 5 月 11 日起;以 4850 元为基数,从 2018 年 7 月 11 日起计算;以
13,580 元为基数,从 2018 年 8 月 11 日起;以 14,732.99 元,从 2018 年 10 月 11 日起;
以上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
(三)驳回原告空调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370 元,保全费 1050 元,合计 3420 元,由原告空调公司负担 1395 元,
被告重庆凯特负担 2025 元。
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注:截至本公告日,本次判决尚处于上诉期内,尚未发生效力。)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其他诉讼仲裁事项详见公司 2019 年 8 月 16 日披露于《证券时报》、《香港商报》和
巨潮咨询网之公告编号 2019-070《关于民事诉讼的进展公告》。
除上述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诉讼对公司影响
公司已于 2018 年度对上述未能收回的应收货款计提坏账准备,详见公司 2019 年 4
月 25 日报露的《2018 年度报告全文》(公告编号:2019-034)。
五、备查文件
《重庆渝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渝 0112 民初 24011 号]
特此公告
重庆建设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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