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12-04
法律意见书
LEGALOPINION
02363631830/1/2 重庆市渝中区华盛路7号企业天地7号楼十层 www.solton.com.cn
10/F.,Building7,CorporateAvenue,No.7
HuashengRoad,YuzhongDistrict,Chongqing
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建设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建设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的法律意见书
索通所(律)字第18lwei/wxjiang113001号
致: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兵器装备集团”)委托,对公司拟以协议方式受让重庆建设机电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重庆建设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71.13%的股份而编制的《重庆建设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有关事项,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与兵器装备集团之间的法律服务协议,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与本次收购有关的重大事实和法律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兵器装备集团营业执照、《收购报告书》、《股权转让协议》、系列承诺与说明文件等。
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兵器装备集团保证和承诺已向本所提供了所有相关资料。该等资料无论其为正本、副本、复印件或者口头证言,均属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不存在任何形式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2.本所以及本所指派的律师已获得重庆市司法局颁发的从事法律业务资格。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与兵器装备集团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委托合同》的规定开展工作并承担相应工作职责。
3.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文件出具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某些内容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这些内容的准确性、合法性作出任何判断或保证。
4.本所律师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以及政府审批机关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就部分事项征询了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和政府审批机关的意见,并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收购之目的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6.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部分或全部在本次收购中自行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7.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收购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兵器装备集团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目录
释义....................................................................-5-
正文....................................................................-6-
一、收购人的基本情况 .....................................................-6-
二、本次收购的批准和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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