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10-12
法律意见书
LEGALOPIN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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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建设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建设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索通所(律)字第18lwei101101号
致:重庆建设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建设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重庆建设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律师重要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仅依据我们对前述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意见。
3.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二、法律意见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本所律师发表的法律意见基于对下述事项(资料)的审查:
(1)《公司章程》;
(2)公司于2018年9月22日披露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于2018年9月22日在《证券时报》、《香港商报》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4)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2.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就相关事项开展了必要的查验
就公司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问题,本所经办律师向公司进行了必要的了解,对涉及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全部会议文件及到会凭证等进行了审查。同时,本所律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上进行了相关查询确认。
3.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9月22日在《证券时报》、《香港商报》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重庆建设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在法定期间予以公告。
本次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18年10月11日下午14:30在公司102楼一会议室(重庆市巴南区花溪工业园区建设大道1号)举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2018年10月1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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