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3
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有关材料后,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的以下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富奥辽宁汽车弹簧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
经过对一汽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汽财务”)营业资质、经营状况等方面情况的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委托一汽财务对富奥辽宁汽车弹簧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是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成本,交易遵循公正、公开、公平原则,定价原则公允,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同意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富奥辽宁汽车弹簧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对一汽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
经过对一汽财务营业资质、经营状况等方面情况的核查,我们认为:《对一汽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专项说明内容真实、公正,充分反映了一汽财务有限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风险状况以及公司与一汽财务有限公司的关联存贷款业务情况。一汽财务有限公司具有《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发现其存在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情况。公司与一汽财务有限公司开展的关联存贷款业务,在遵循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其定价公允,未发现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该等举措有利于优化公司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同意将《关于审议<对一汽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三、关于聘任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从业资格,拥有专业的审计团队和较强的技术支持力量,审计团队严谨、敬业,具备承担大型上市公司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工作的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0年度公司审计要求,同意将《关于聘任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四、关于与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签署的<关联采购框架协议>等的议案
该等日常关联交易的产生是基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维持正常生产经营之需要,有助于公司市场的稳定与拓展,交易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遵照公正、公平、公开原则,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同意将《关于审议与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签署的<关联采购框架协议>等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李晓、马新彦、马野驰
2020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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