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粮控股: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9年8月)
深粮控股资讯
2019-08-26 20:06:51
  • 点赞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19-08-27


深圳市深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深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
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投资者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按本办法第六章执行。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投资
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
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
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应由董事会按照发行申请文件所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作。

第七条 公司应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募集资金应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同一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在同一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第八条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
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签订后,公司应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协议,并及时报深交所备案后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按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公司改变
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的,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审议。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及时报告深交所并公告。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用于主营业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
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进行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一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
件:

1、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2、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
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及时报深交所备案并公告。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1、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2、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3、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4、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5、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
情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前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