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8-27
深圳市深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办法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深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会计
师事务所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行为,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
会”)审核,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三条 公司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选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开展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注册会计师人数不低于25人,具有承担相应审计风险的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和信誉,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四)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内没有受过国家主管部门处罚,并在承担审计工作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
(五)具有审计大型上市公司工作经验,并在规定工作时间内,有能力调配较强工作力量,按时保质完成审计工作任务;
(六)签字注册会计师应当具备同行业、同等规模或更大规模企业审计项目经理从业经历,无行业惩戒等不良从业记录;
(七)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程序
第五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采用公开招标、邀标方式:
(一)公开招标方式,指公司公开邀请具备执业质量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标的方式;
(二)邀标方式,指公司邀请三个(含三个)以上具备特定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标的方式。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具体情况选择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方法。公司组
织与审计工作相关的部门组成选聘工作小组,负责协助审计委员会进行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工作。其中采用招标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按照公司有关招投标管理制度履行选聘程序。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按照注册会计师行业质量要求的规定,并考虑会计师事务
所是否有监管部门处罚记录,筛选出符合执业质量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考虑拟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方案、人员配备、相关工作经验、职业道德记录、质量控制水平、服务相应程度、报价等方面情况。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就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
但不限于:评估结果、拟聘会计师事务所有关材料、预计年审费用等。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形成书面审核意见,提交
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审计委员会相关审核意见与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归档保存;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董事会不再就相关事项进行审议;且聘请同一会计师事务所的年限连续不得超过5年。
第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后,公司与选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签订《审计业务合同书》,聘请该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
第十一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合同书》的规定履行义务,
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工作,不得将相关工作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二条 审计工作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对审计报告进行检查、验收、确认,符
合要求后,按照《审计业务合同书》的相应条款支付审计费用。
第十三条 公司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审会计师事
务所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进行评价并形成总结报告,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审计工作达成肯定性意见的,建议公司董事会续聘其为公司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形成否定意见的,建议公司董事会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四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工作条例》的相关规定,履行上述选聘程序,并根据证券监管管理的要求,办理相关报备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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