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中华A:董事会对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出具带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
深中华A资讯
2019-04-19 2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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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04-20


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对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出具
带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
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告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出具了带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对该审计报告涉及事项专项说明如下:

带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内容:

我们提请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如深中华公司财务报表附注十五所述,深中华公司重整计划已于2013年12月27日执行完毕并终结破产程序,公司在重整计划中设置了引入重组方的条件,期望通过资产重组恢复持续经营能力和持续盈利能力。截至审计报告日止,公司尚未引入重组方,仅保留自行车业务来保持重组方注入资产前深中华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这些事项或情况,表明存在可能导致对深中华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重大不确定性。该事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董事会专项说明:

2012年5月11日,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最大债权人深圳市国晟能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本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严重资不抵债为由,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本公司进行重整。2012年10月12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深中法破字第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国晟能源提出的对本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2012年10月下旬,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深中法破字第3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自2012年10月25日起对本公司进行重整,并指定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深圳市正源清算事务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管理人。同时,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深中法破字第30-1号决定书,依法批准本公司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2013年11月5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深中法破字第30-6号民事裁定书批准公司重整计划。2013年12月27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深中法破字第30-10号民事裁定书裁
定深中华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终结深中华破产程序。

通过重整,公司沉重债务问题得以解决,净资产实现正值,自行车主营业务得以保留并实现平稳发展。公司在重整计划中设置了引入重组方的条件,期望通过资产重组恢复持续经营能力和持续盈利能力。公司引入重组方的条件是:净资产评估值不低于20亿元,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当年的净利润不低于2亿元。目前,公司尚未有重组方。公司将继续努力推进重组工作。

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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