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8-22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CSG HOLDING CO., LTD.
董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二零一九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3 -
第二章 董事......- 3 -
第三章 独立董事......- 6 -
第四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职责......- 10 -
第五章 董事长......- 13 -
第六章 董事会秘书 ......- 14 -
第七章 董事会会议召开程序......- 16 -
第八章 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 18 -
第九章 董事会决议公告程序......- 20 -
第十章 董事会会议文档管理......- 20 -
第十一章 董事会其它工作程序......- 20 -
第十二章 附 则......- 21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明确董事会的职权范围,规范董事会内部机构及运作程序,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充分发挥董事会的经营决策中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
第二条 董事为自然人。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因其他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或者聘任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四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五条提名董事候选人应符合下列原则:
(一)所提名候选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要求,确保能够在董事会上进行富有成效的讨论,使董事会能够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
(二)所提名候选人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
(三)如该候选人当选,应能使董事会具备合理的专业结构。
第六条 董事选聘程序应规范、透明,保证董事选聘公开、公平、公正。公司应在股
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七条董事享有出席董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权利、根据《公司章程》或董事会委托代表公司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和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委托处理公司业务的权利。
董事在行使权利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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