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2-22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省海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2021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面向专业投资者) (第一期)2023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之
法律意见书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省海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2021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面向专业投资者)(第一期)
2023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省海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省海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委托,就江苏省海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2021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面向专业投资者)(第一期)(债券简称“21 海企 01”)2023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持有人会议”)的相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江苏省海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2020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面向专业投资者)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持有人会议规则》”)、《江苏省海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2021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面向专业投资者)(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等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持有人会议相关的文件、资料,并对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有效表决权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发行人已向本所保证:其已提供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完整的书面材料,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均真实、准确和完整;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仅就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有效表决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持有人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持有人会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公司及其他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或个人不得为任何其他目的而依赖、使用
或引用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根据《持有人会议规则》《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主要由受托管理人负责召集,“21 海企 01”的受托管理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除此以外,发行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债券未偿还份额 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保证人或其他提供增信或偿债保障措施的机构或个人也有权召集会议。
公司已于 2023 年 12 月 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公告了《关于召开江
苏省海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2021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面向专业投资者)(第一期)2023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告了本次持有人会议的会议召集人、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议案、会议召开形式、参会程序、表决程序及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事项。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持有人会议以非现场形式召开,债券持有人应于 2023
年 12 月 20 日 20:00(含)前将表决票及其列明的所需文件扫描件发送至指定邮
箱。经核查,本次持有人会议于 2023 年 12 月 20 日在线上召开。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持有人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持有人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持有人会议规则》、《募集说明书》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持有人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截至 2023 年 12 月 19 日下午收市(15:00)后,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本期债券未偿还份额的债券持有人(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出席本次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债券持有人可以自行出席本次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受托管理人、其他债券持有人或者其他代理人出席本次持有人会议并按授权范围行使表
决权。
根据《持有人会议规则》《募集说明书》规定,本次持有人会议应当由代表本期债券未偿还份额且享有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债券持有人出席方能召开。债券持有人在现场会议中的签到行为或者在非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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