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12-09
债券代码:162898.SH 债券简称:20 济城 01
债券代码:166127.SH 债券简称:20 济城 02
债券代码:166541.SH 债券简称:20 济城 03
债券代码:167047.SH 债券简称:20 济城 04
债券代码:175188.SH 债券简称:20 济城 G1
债券代码:175657.SH 债券简称:21 济城 G1
债券代码:175841.SH 债券简称:21 济城 G2
债券代码:188155.SH 债券简称:21 济城 G3
债券代码:122100004.IB 债券简称:21 济南城投 PRN001
债券代码:102103126.IB 债券简称:21 济南城投 MTN001A(项目收益)
债券代码:102103127.IB 债券简称:21 济南城投 MTN001B(项目收益)
济南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济南旧城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
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济南旧城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是济南城市投资集团有限
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发行人”) 全资子公司。近期, 济
南旧城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现将有关情况公告
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受理机构名称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各方当事人及其法律地位
1、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被告:济南旧城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3、第三人:山东中禧实业有限公司(原名祥泰实业有限公
司)
(三)案件的基本情况
1、案号:(2021)鲁 01 民初 1599 号
2、案由:合同纠纷
3、 诉讼标的:借款本金、 利息、 违约金、诉讼费及保全费等
4、涉案金额:261,719,247.34 元
5、原告诉讼请求: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损失
具体包括: (1) 借款本金 17,150 万元; (2) 利息 54,703,219.34 元
(包括罚息、复利)(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暂计算至 2021 年 8
月 31 日); (3) 违约金 3,430 万元; (4) 原告支付的诉讼费 1,211,028
元和保全费 5,000 元; (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
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6、原告诉讼理由:
基于第三人中标济南市丁字山北(原铅笔厂)项目并需要支
付土地熟化成本,第三人拟通过贷款的方式获取资金,原告基于
第三人已中标上述项目熟化投资人,且考虑到第三人能够依据与
被告、济南市槐荫区棚户区改造工程指挥部签署的《济南市丁字
山北(原铅笔厂)项目土地熟化投资协议书》的约定获取返还的
土地熟化资金这一稳定的还款来源,加之被告同意配合原告将所
返还的土地熟化资金支付至监管账户,在前述背景下,原告同意
通过委托信托贷款的方式向被告提供资金。
基于上述背景,2016 年 5 月 20 日,原告与(原名中江国际
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松信托”)雪松信托签署编号为【中
江国际 2016 信托 101 第 01 号】的《银鹰 1047 号祥泰实业有限
公司贷款单一资金信托资金信托合同》,约定原告作为委托方向
受托方雪松信托交付信托资金 1.88 亿元,融资方为本案第三人。
同日,雪松信托与第三人签订【中江国际 2016 信托 101 第 02 号】
《信托贷款合同》,约定雪松信托向第三人发放贷款 1.88 亿元,
贷款期限 12 个月,贷款年利率为 7.9%,贷款用途:用于铅笔厂
项目的土地熟化。为保障第三人能够依约还款,雪松信托受原告
委托于 2016 年 5 月 20 日与被告、第三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济南西市场支行签订中江国际 2016 信托 101 第 08 号《账户监
管与回款协议》(以下简称“回款协议”) , 该协议第二部分资金回
款第 6 条约定,被告在获得济南市财政局关于该项目上述土地熟
化成本返还款,完成该项目宗地最终土地熟化结算后 20 个工作
日内,将应返还给第三人的土地熟化资金直接支付给第三人在齐
鲁银行济南西市场支行开立的监管账户,另外,该协议第 7 条明
确约定了土地熟化资金返还款的用途为用于向雪松信托支付信
托贷款本息。
2016 年 5 月 25 日,雪松信托依约向第三人发放贷款 1.88 亿
元。贷款到期后,第三人未能按期还款,且由第三人投资熟化的
济南市丁字山北(原铅笔厂)项目(即《回款协议》所约定的项
目)未能如期完成,为此雪松信托与第三人签订中江国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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