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金沪深300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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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01 08: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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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9-01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金沪深300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管理人: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七年九月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三号楼3-6

法定代表人:尹庆军

设立日期:2011年11月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66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8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张丽

联系电话:010-88005888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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