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3415: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出售资产事项进展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20复星02资讯
2023-06-21 16:5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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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6-21


债券代码:163415.SH 债券简称:20 复星 02
债券代码:163916.SH 债券简称:20 复星 03
债券代码:175304.SH 债券简称:20 复星 04
债券代码:185220.SH 债券简称:22 复星 01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出售资产事项进展
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受托管理人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二〇二三年六月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以及本期债券对应的《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等相关规定、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以及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复星高科或发行人)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以及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受托管理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托管理人、海通证券)编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海通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未经海通证券书面许可,不得将本报告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根据发行人披露的《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出售资产事项进展的公告》,出售资产事项具体情况如下:

一、交易概述和进展

兹提述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复星高科”)
日期为 2022 年 10 月 20 日、2023 年 3 月 15 日、2023 年 4 月 3 日、2023 年 4 月
24 日、2023 年 4 月 28 日及 2023 年 6 月 1 日之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复
星高科、上海复星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及上海复星工业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合称“卖方”)签订框架协议、前次股权转让协议及新股权转让协议以出售南京南钢 60%股权(“目标权益”)之事项、沙钢诉讼、沙钢诉讼 II 及南钢集团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与沙钢诉讼 II。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使用之词汇与本公司
于 2023 年 4 月 3 日、2023 年 4 月 24 日、2023 年 4 月 28 日及 2023 年 6 月 1 日
披露之《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出售资产事项进展的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于 2023 年 6 月 8 日,卖方接获(2023)苏民初 1 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通知书》,内容有关沙钢集团及沙钢投资已向江苏省高院申请追加南京南钢作为第三人参加沙钢诉讼 II,该申请已获江苏省高院准许。江苏省高院已通知南京南钢作为第三人参加沙钢诉讼 II。

海通证券作为“20 复星 02、20 复星 03、20 复星 04、22 复星 01”债券受
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利益,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后,及时与发行人进行了沟通,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相关规定出具本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海通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对本期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以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将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和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
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请投资者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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