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核风电有限公司2020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三期)募集说明书
20风电05资讯
2020-04-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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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4-14

中广核风电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 188 号 12 区 2 号楼)

中广核风电有限公司

2020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第三期)募集说明书

(面向合格投资者)

牵头主承销商

( 住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联席主承销商

( 住所: 上海市南京西路 768 号)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签署日:年月日

1

声明

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第 23 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2015 年修订)》及其他现

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发行人

的实际情况编制。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截至本募集说明书封面载明日

期,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

证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主承销商已对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主

承销商承诺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因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

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

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且公司债券未能按时兑付本息的,主承销商承诺负责组织本募集说明书及

其摘要约定的相应还本付息安排。

债券受托管理人承诺,严格按照相关监管机构及自律组织的规定、本募集说

明书及其摘要及《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等文件的约定,履行相关职责。 发行人的

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债券持有人遭

受损失的,或者公司债券出现违约情形或违约风险的,债券受托管理人承诺及时

通过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等方式征集债券持有人的意见,并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

持有人主张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与发行人、增信机构(如有)、承销机构及其他

责任主体进行谈判,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仲裁,参与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等,

有效维护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

债券受托管理人承诺,在受托管理期间因拒不履行、迟延履行或者其他未按

2

照相关规定、约定及受托管理人声明履行职责的行为,给债券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凡欲认购本期债券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有关的信息披露

文件,进行独立投资判断并自行承担相应风险。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政府部

门对本期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

讼风险以及本期债券的投资风险或者收益等作出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

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 本期债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

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凡经认购、受让或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视作

同意《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其他有关发行人、债券持有人、债券受托管理人等主体权利义务的相关约

定。《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债券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将

置备于债券受托管理人处,债券持有人有权随时查阅。

凡认购、受让或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视作同

意本募集说明书中有关发行人、债券持有人权利义务的相关约定。

除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外,发行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或实体提供未在

本募集说明书中列明的信息和对本募集说明书作任何说明。投资者若对本募集说

明书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证券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

问。投资者在评价和购买本期债券时,应特别审慎地考虑本募集说明书第二节所

述的各项风险因素。

3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期债券主体评级为 AAA,债项评级为 AAA;截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

发行人未经审计合并口径的所有者权益为 2,879,743.58 万元;本期债券发行前,

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为 206,965.87 万元( 2016 年度、

2017 年度和 2018 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平均值),预计

不少于本期债券一年利息的 1.5 倍。 2019 年 7 月 8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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