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3409: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20HBST01资讯
2020-09-30 21:2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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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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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代码:163409 债券简称:20HBST0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受托管

理事务临时报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作为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湖北科投”)公开发行2020年创新创业公司

债券(第一期)(疫情防控债)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以下简称“受托管理人”),

严格按照本次债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履行受托管理人的相关职责,持

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

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及本次债券《债券

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中信证券现就发行人重大诉讼进展的事项报告如下:

一、本次债券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发行总规模不超过人民币 50 亿元(含 50 亿元)公司债券事项经发行

人 2019 年 6 月 24 日董事会第 2 次会议审议通过及 2019 年 7 月 11 日 2019 年第

33 次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

本次债券于 2020 年 2 月 2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

343 号”文核准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核准规模为不超过人民币 50 亿元(含

50 亿元)。首期发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债券发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发行完

毕,剩余数量将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公司的发展状况和资金需求,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债券发行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发行完毕。

2020 年 4 月 13 日,发行人发行了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20 年创新创业公司债券(第一期)(疫情防控债),债券简称为 20HBST01,

债券代码为 163409,发行规模 8 亿元,发行期限 5+5 年期,票面利率 3.55%,起

息日期为 2020 年 4 月 13 日,上市日期为 2020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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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大事项

本次诉讼、仲裁的基本情况如下:

原告: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

被告: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药业”)、浙江亚太集

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集团”)、任军

第三人:武汉光谷亚太药业有限公司

案外人:绍兴兴亚药业有限公司

前次信息披露情况:

因发行人与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亚太集团有限公司、任军存在

合同纠纷,发行人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

全,请求对亚太药业、亚太集团及任军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冻结其银行存款

4.3 亿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2020 年 1 月 7 日,武汉市中

级人民法院出具(2019)鄂 01 财保 496 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发行人的财产保全

申请。

后因发行人与亚太药业、亚太集团及任军针对合同纠纷协商未果,发行人向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立即收购原告持有的第三人武汉光

谷亚太药业有限公司 49%的股权,并向原告支付股权收购价款 432,297,361.11 元

(暂计至 2020 年 1 月 31 日,股权收购价款应以原告实际投资额 4 亿元为基数,

加收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股权溢价收益,自缴纳投资款之日起计

付至全部股权收购价款付清之日止)。

2、判令被告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7,535,648.26 元

(暂计至 2020 年 1 月 31 日,违约金应以逾期支付的股权收购价款为基数,按日

万分之五,自 2019 年 12 月 27 日起计付至全部股权收购价款付清之日止)。

3、判令被告浙江亚太集团有限公司、任军对前述两项诉讼请求所列股权收

购价款及违约金的支付,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判令被告浙江亚太集团有限公司、任军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7,535,648.26 元

(暂计至 2020 年 1 月 31 日,违约金应以逾期代偿的金额为基数,按日万分之

五,自 2019 年 12 月 27 日起计付至全部股权收购价款付清之日止)。

3

5、判令被告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武汉光谷亚太药业有限公

司在原告收到全部股权收购价款及违约金后,配合原告办理第一项诉讼请求所列

股权收购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6、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诉讼进展情况: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4 月 27 日立案后,依法组成

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武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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