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1-20
债券简称:H20 华集 1 债券代码:163118.SH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涉及重大诉讼(仲裁)进展情况的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2023 年度第 35 次)
受托管理人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9 年公司债券(面向合格投资者)(第二期)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等相关规定、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以及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华晨集团或发行人)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以及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受托管理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托管理人、海通证券)编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
一、关于华晨集团涉及重大诉讼(仲裁)进展的相关事项
2023 年 11 月 14 日,发行人披露了《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涉及重大
诉讼(仲裁)进展的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诉讼仲裁的基本情况
原告大连装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华颂商旅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受理法院为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后移送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9月冻结了华晨集团持有的沈阳金运汽车物流有限公司股权 1 亿元。
2022 年 2 月 18 日,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收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
达的传票及民事起诉状,案号为(2021)辽 01 民初 4389 号。原告大连装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请求判令:1.被告一上海华颂商旅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大连装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到期未付租金 7,883,125 元;及以该到期未付租金
7,883,125 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一标准,自 2020 年 8 月 14 日起计算至实际付
清该到期未付租金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暂计至起诉日约 55 万元);2.被告一上海华颂商旅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大连装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全部未到期租金 84,885,625 元;3.被告一上海华颂商旅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大连装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留购价款 1,000 元;4.被告一上海华颂商旅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大连装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 20,000,000元;5.被告一上海华颂商旅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大连装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本案诉讼原告大连装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实际发生财产保全保险费92,768,75 元、律师费 125,000 元;6.被告二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对前述全部五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7.两被告上海华颂商旅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及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 5000 元等全部诉讼费用。
2023 年 1 月 28 日,被告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收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
院送达的(2021)辽 01 民初 438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华颂商旅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日偿还原告大连装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债务本金 13,478,983.33 元;
(二)被告上海华颂商旅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日给付原告大连装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违约金 20,000,000 元;
(三)被告上海华颂商旅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日给付原告大连装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保险费 927,687.75 元、律师费150,000.00 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确认被告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给付内容中的13,478,983.33 元及第二项中的 20,000,000.00 元与被告上海华颂商旅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共同给付义务;
(五)确认被告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三项判决给付内容承担共同给付义务;
(六)驳回原告大连装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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