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8-21
债券简称:H20 华集 1 债券代码:163118.SH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涉及重大诉讼(仲裁)进展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2023 年度第 30 次)
受托管理人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二〇二三年八月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9 年公司债券(面向合格投资者)(第二期)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等相关规定、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以及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华晨集团或发行人)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以及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受托管理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托管理人、海通证券)编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
一、关于华晨集团涉及重大诉讼(仲裁)进展的相关情况
2023 年 8 月 16 日,发行人披露了《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关于涉及重
大诉讼(仲裁)进展的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诉讼仲裁的基本情况
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等 12 家企业管理人收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
达的传票、起诉状及追加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为第三人的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为沈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东支行,被告一为绵阳华瑞汽车有限公司,被告二为沈阳金杯车辆制造有限公司,第三人为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案由为保证合同纠纷,案号为(2022)辽 01 民初 2433 号。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一绵阳华瑞汽车有限公司对借款本息 73,372,500 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被告二向原告沈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东支行直接支付应收账款73,372,500 元,并且原告对该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二、判决、裁定情况或仲裁裁决情况
2023 年 8 月 15 日,作为该案第三人的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收到沈阳
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如下:
1.被告绵阳华瑞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欠付沈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东支行的借款本息73,372,500 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原告沈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东支行对被告沈阳金杯车辆制造有限公司享有应收账款 73,372,500 元的债权;
3.驳回原告沈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影响分析和应对措施
本公司承诺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并将严格遵循债券市场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在债券存续期间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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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海通证券作为“H20 华集 1”债券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利益,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后,及时与发行人进行了沟通,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相关规定出具本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海通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对本期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以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将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和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
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请投资者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
二、受托管理人的联系方式
有关受托管理人的具体履职情况,请咨询受托管理人的指定联系人。
联系人:杨先生、郑女士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天圆祥泰大厦 15 层
联系电话:010-57061521
传真:010-88027190
邮政编码:100029
(本页以下无正文)
2023 8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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