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3118: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裁定批准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23年度第2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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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9 20:4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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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8-09



债券简称:H20 华集 1 债券代码:163118.SH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裁定批准



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的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2023 年度第 28 次)



受托管理人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二〇二三年八月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9 年公司债券(面向合格投资者)(第二期)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等相关规定、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以及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华晨集团或发行人)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以及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受托管理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托管理人、海通证券)编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





一、关于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的相关情况

2023 年 8 月 2 日,发行人披露了《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关于法院裁

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的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2020 年 11 月 20 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沈阳中院)

根据债权人的申请裁定受理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晨集团或本

公司)重整一案,并于 2020 年 12 月 4 日指定华晨集团清算组担任华晨集团管理

人。2020 年 12 月 21 日,沈阳中院作出(2020)辽 01 破 21-2 号《决定书》,决

定华晨集团在重整期间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2021 年 3 月 3 日,沈阳中院

裁定对华晨集团等 12 家企业适用实质合并重整方式进行审理,并指定华晨集团管理人担任华晨集团等 12 家企业实质合并重整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2022

年 12 月 10 日、2023 年 3 月 15 日、2023 年 4 月 26 日,沈阳中院分别依法指定

由调整后的华晨集团清算组担任管理人。



2023 年 6 月 30 日上午 9 时 30 分,华晨集团等 12 家企业实质合并重整案第

四次债权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召开,对调整后的《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等 12家企业实质合并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草案表决通过后简称重整计划)进行表决。为充分保障债权人依法行使表决权,表决截止

时间延期至 2023 年 7 月 31 日 18 时。截至 2023 年 7 月 31 日 18 时,重整计划草

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



2023 年 8 月 2 日,沈阳中院发布(2020)辽 01 破 21-9 号公告,公告沈阳中

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华晨集团等 12 家企业重整程序。



自沈阳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华晨集团等 12 家企业进入重整计划

执行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管理人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特此公告。”



海通证券作为“H20 华集 1”债券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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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后,及时与发行人进行了沟通,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相关规定出具本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海通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对本期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以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将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和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



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请投资者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



二、受托管理人的联系方式



有关受托管理人的具体履职情况,请咨询受托管理人的指定联系人。



联系人:杨先生、郑女士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天圆祥泰大厦 15 层



联系电话:010-57061521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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