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7-17
债券简称:H20 华集 1 债券代码:163118.SH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涉及重大诉讼(仲裁)进展的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2023 年度第 25 次)
受托管理人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二〇二三年七月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9 年公司债券(面向合格投资者)(第二期)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等相关规定、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以及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华晨集团或发行人)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以及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受托管理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托管理人、海通证券)编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
一、关于华晨集团涉及重大诉讼(仲裁)进展的相关事项
2023 年 7 月 12 日,发行人披露了《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关于涉及重
大诉讼(仲裁)进展情况的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诉讼仲裁的基本情况
案件一:2021 年 8 月 12 日,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收到沈阳市中级人
民法院送达的传票,为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诉被告沈阳金杯汽车工业控股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清偿债务本金、利息、律师费、财产保全费等共计 1,818,003,869.16 元,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为案件第三人。
案件二: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告沈阳金杯车辆制造有限公司、沈阳市汽车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沈阳金杯汽车工业控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受理法院为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为(2020)辽 01 民初 1057 号。
沈阳金杯汽车工业控股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2 日收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
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对沈阳金杯车辆制造有限公司、沈阳市汽车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沈阳金杯汽车工业控股有限公司提起的民事诉讼,案由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涉案金额 494,491,588.7 元。
二、判决、裁定情况或仲裁裁决情况
案件一:2022 年 1 月 11 日,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收到沈阳市中级人
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如下:
一、被告沈阳金杯汽车工业控股有限公司对第三人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
司 欠 付 原 告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沈 阳 分 行 本 金 及 利 息 共 计
1,817,198,869.16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20 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被告沈阳金杯汽车工业控股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就其实际清偿部分有权向第三人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追
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二: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等 12 家企业管理人于 2021 年 12 月 2
日收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如下:
(一)被告沈阳金杯车辆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 493,272,918.78 元;
(二)被告沈阳金杯车辆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偿还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 493,272,918.78 元的利息(截至 2020
年 7 月 5 日,欠息合计 1,218,669.92 元;自 2020 年 7 月 6 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
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收);
(三)被告沈阳金杯车辆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偿还中
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律师费 90,000 元;
(四)被告沈阳市汽车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本金493,272,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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