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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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311.SII
143312.sH
143410.SII
150140.sH
150300.SH
155447.SII
155784.SH
163116.sH
163117.SH
166548.SH
166557.sH
175226.sH
175537.sII
175621.s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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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义 创 ()1
义乌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一、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 )诉 讼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于 2018年 3月 2日 披露 了 《义乌市国有资本运营有
公限
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浙 江中国小商品城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 (600415.sH)(以 下简称 “小商品城”)及 其参
股公司浙江义乌中国小商品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以 下简称 “商
城贸易”)因 信用证纠纷被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行(以
下简称“中行义乌分行”)起诉至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 民法院。(以
下简称 “金华中院” )。 具体 内容详见本公司于 2018年 3月 2日
披露的《义乌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
的公告》。
金华中院以该案件有经济犯罪嫌疑,将 案件移送义乌市公安
局处理,驳 回起诉 (根据“先刑后民”的相关法律规定,驳 回民事
诉讼 )。
2021年 1月 13日 ,金 华中院已就该刑事案件作出了终审裁
判,判 决相关刑事被告人 (均 为 自然人 )构 成信用证诈骗罪、 国
有 公 司人 员滥 用 职 权 罪 ,向 中行 义 乌 分 行 返 还 违 法 所 得
115,951,76⒋ 75元 ,并 向商城贸易退赔 29,914,169.42元 。
商城贸易在该刑事案件中为受害方之一,小 商品城及商城贸
易在该刑事案件中不承担相关责任,相 关刑事判决对小商品城及
商城贸易没有不利影响。
(二 )诉 讼的进展情况
2018年 5月 18日 ,中 行义乌分行将涉案信用证项下的债权
本金及利息、 复利、 违约金、 赔偿金等全部权利转让给中国信达
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以 下简称 “信达资产” )。
2021年 6月 25日 ,信 达资产就该信用证纠纷一事再次向金
华中院提起 民事诉讼。
近 日,小 商品城收到了金华中院送达的传票、 应诉通知书、
民事起诉状等,主 要内容如下:
序 号
案 号 起诉方 被起诉方 案 由 诉讼金额 (元 ) 目前进展
1
(2021) 浙 07
初民
230号 信达资产 商城 公贸 司易 信用证纠纷 113,675,739,29 尚未开庭
二、信达资产提起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及公司的答辩理由
(一 )公 司收到司法文书的时间
2021年 6月 25日 ,因 信用证纠纷,信 达资产向本公司控股
子公司小商品城及其参股子公司商城贸易提起民事诉讼。 近 日 ,
小商品城收到金华中院送达的传票、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
(二 )诉 讼受理机构名称
本次诉讼的受理机构为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 )各方当事人及其法律地位
原告:中 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被告一:浙 江义乌中国小商品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二:浙 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四 )案 件的基本情况
1、 信达资产提起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2009年 1月 22日 ,中 行义乌分行与被告一签订 了编号为
2009年 质总字 003号 《保证金质押总协议》,约 定:本合同的主
合同为中行义乌分行与被告一之间自2009年 1月 20日 签署的借
款、 贸易融资、 保函、 资金业务及其它授信协议,其 中约定其属
于本合同项下之主合同;主 合同项下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
债权,包 括本金、 利息、 因被告一违约而给中行义乌分行造成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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