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8-31
财务报表附注
一、公司(企业)基本情况
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北汽集团”)前身为 1973 年成立的北
京汽车工业公司;1995 年组建为北京汽车工业集团和北京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成为国
有资产授权经营总公司;2000 年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授权成立北京汽车工业控股有限责任
公司。
2009 年,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京国资[2009]70 号文件,北京市人
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将本公司划入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管理。
2016 年,本公司换发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0001011596199 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
人:姜德义;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住所为北京市顺义区双河大街 99
号。
本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本公司不设股东会,董事会为本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本公司包括:党委办公室、集
团办公室、战略规划部、经营与管理部、投资与资产管理部、证券与金融管理部、技术产
品与质量管理部、财务部、审计部、人力资源部等部门。
本公司的二级子公司主要包括: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北汽股份”)、北汽福田汽
车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北汽福田”)、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北汽蓝
谷”)、北京海纳川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海纳川”)、北京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简称“北汽财务公司”)、北京汽车集团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北汽产投”)等。
本公司主要经营范围:授权内的国有资产管理;投资及投资管理;制造、销售汽车;农用
机械、农用运输车、摩托车、内燃机及汽车配件的制造、销售;汽车、汽车零部件进出口
贸易;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信息咨询(不含中介服务);设备安装;房地产
开发、销售。本公司现有主要业务板块分为整车制造和销售、零部件制造和销售、汽车服
务贸易等。
二、会计政策变更情况
(一)变更原因
财政部 2017 年 3 月 31 日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
会〔2017〕7 号)(以下简称“新金融工具准则”),2017 年 7 月 5 日修订发布了《企业
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财会〔2017〕22 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2018 年
12 月 7 日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财会〔2018〕35 号)(以下简称
“新租赁准则”),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二)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
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和通知。
(三)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修订的新金融工具准则、新收入准则及新租赁准
则要求执行。除此之外,其他相关会计政策不变,均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
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
及其他相关规定和通知执行。
三、企业合并及合并财务报表
(一)本期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基本情况
享有的表 取得
序号 企业名称 注 册 业务性质 实收资本 持股比 决权 投资额 方式
地 例(%) (%) (注
1)
1 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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