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2-25
债券简称 债券代码
H19 华集 1 155651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进展的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作为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晨集团”、“发行人”)公开发行 2019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H19 华集 1”,债券代码:155651,以下简称“本期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
第 1 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2023 年 10 月修订)》等相关规定及本期债券《受
托管理协议》的约定,以及华晨集团于 2023 年 12 月 21 日发布的《华晨汽车集团控股
有限公司关于涉及重大诉讼(仲裁)进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就本期债券的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一、华晨集团关于涉及重大诉讼的进展情况
(一)诉讼基本情况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沈阳分行”)与被告沈阳金杯车辆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杯车辆”)、沈阳市汽车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汽车”)、沈阳金杯汽车工业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杯控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受理法院为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沈阳中院”),案号为(2020)辽 01 民初 1057 号。
金杯控股于 2021 年 3 月 2 日收到沈阳中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为光大银行沈阳分
行对金杯车辆、沈阳汽车、金杯控股提起的民事诉讼,案由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涉案金额 494,491,588.7 元。
(二)一审判决情况
华晨集团等12家企业管理人于2021年12月2日收到沈阳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如下:
1、被告金杯车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偿还原告光大银行沈阳分行借款本金493,272,918.78 元;
2、被告金杯车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偿还光大银行沈阳分行借款本金
493,272,918.78 元的利息(截至 2020 年 7 月 5 日,欠息合计 1,218,669.92 元;自 2020 年
7 月 6 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收);
3、被告金杯车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偿还光大银行沈阳分行律师费 90,000
元;
4、被告沈阳汽车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本金 493,272,918.78 元及利息、本判决第
三项确定的律师费 90,000 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沈阳汽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就其实际清偿部分有权向被告金杯车辆追偿;
5、被告金杯控股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10 日内,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
确定的给付数额,被告金杯车辆不能清偿的部分向光大银行沈阳分行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6、驳回光大银行沈阳分行其它诉讼请求。
(三)二审情况
华晨集团等 12 家企业管理人于 2021 年 12 月 23 日收到沈阳中院送达的民事上诉
状,原审原告光大银行沈阳分行对原审被告金杯控股提起上诉,上诉人光大银行沈阳分行请求法院撤销沈阳中院(2020)辽 01 民初 1057 号民事判决书第五项,裁定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请求法院判令被上诉人金杯控股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
2022 年 1 月 6 日,沈阳汽车从华晨集团等 12 家企业管理人处获悉,管理人经研究
后,认为一审判决对沈阳汽车所承担利息的截止计算日认定存在事实错误,因此管理人
于 2021 年 12 月 17 日代表沈阳汽车仅就判决中的利息截止计算日问题向沈阳中院提交
了《民事上诉状》,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四项,依法改判上诉人沈阳汽车
对一审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本金 493,272,918.78 元及利息(截至 2020 年 11 月 20 日止的
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收)、审判决第三项确定的律师费 90,000 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诉人沈阳汽车承担保证责任后,就其实际清偿部分有权向原审被告金杯车辆追偿。
2023 年 1 月 3 日,华晨集团等 12 家企业管理人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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