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9-20
债券简称 债券代码
H19 华集 1 155651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涉及重大事项的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关于重大诉讼进展及副总裁被实施留置相关事宜)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晨集团”或“发行人”)公开发行 2019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H19 华集 1”,债券代码:155651,以下简称“本期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2023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本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以
及华晨集团于 2023 年 9 月 15 日发布的《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关于涉及重大事项
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就本期债券的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一、关于华晨集团重大诉讼进展情况
(一)诉讼基本情况
2023 年 9 月 15 日,华晨集团于《公告》中就华晨集团涉及重大诉讼进展的有关事
项进行了披露,诉讼基本情况如下:
原告杭州量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量瀛投资”)诉被告一华晨集团、被告二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开证券”)、被告三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被告四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海证券”)、被告五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港证券”)、被告六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亚太会所”)、被告七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观韬中茂”)、被告八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公国际”)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受理法院为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沈阳中院”),案号为(2022)辽 01 民初
531 号。
被告一华晨集团于 2022 年 6 月 7 日收到沈阳中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原告量瀛投
资请求判令:1.被告一华晨集团赔偿原告债券卖出本息损失暂计 4,295,207.17 元。2.被告一华晨集团赔偿原告债券持有本息损失人民币 115,331,549.2 元。3.被告一华晨集团赔偿原告债券持有逾期利息损失暂计人民币 7,210,719.6 元。4.被告一华晨集团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合理费用 2,283,680 元。5.被告二至被告八对第 1-4 项的债券卖出本息损失、债券持有本息损失、债券逾期利息损失及实现债权支出的合理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判决、裁定情况
被告华晨集团于 2023 年 6 月 8 日收到沈阳中院送达的(2022)辽 01 民初 531 号
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量瀛投资撤回对中金公司、江海证券、申港证券的起诉。
2023 年 8 月 22 日,华晨集团等 12 家企业管理人收到沈阳中院送达的(2022)辽
01 民初 531 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量瀛投资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二审情况
2023年9月14日,华晨集团等12家企业管理人收到沈阳中院送达的民事上诉状,上诉人(一审原告)杭州量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量瀛投资)对被上诉人一(一审被告)华晨集团、被上诉人二(一审被告)国开证券、被上诉人三(一审被告)亚太会所(特殊普通合伙)、被上诉人四(一审被告)观韬中茂、被上诉人五(一审被告)大公国际提起上诉,上诉请求如下:
请求贵院依法撤销沈阳中院作出的(2022)辽 01 民初 531 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
判支持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判令被上诉人连带赔偿上诉人案涉债券卖出本金损失4,410,280 元、持有本息损失 97,137,407.43 元)。
二、关于华晨集团副总裁被实施留置有关情况
华晨集团于《公告》中披露称,公司近日收到辽宁省监察委员会留置通知书,公
司副总裁刘学敏被实施留置,配合国家机关调查。
刘学敏,1973 年 10 月生,2017 年 4 月起担任华晨集团副总裁。
三、风险提示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作为“H19 华集 1”的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
资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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