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8-21
债券简称 债券代码
H19 华集 1 155651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进展的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晨集团”、“发行人”)公开发行 2019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H19 华集 1”,债券代码:155651,以下简称“本期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2023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及本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以及华晨集团于2023年8月16日发布的《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关于涉及重大诉讼(仲裁)进展情况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就本期债券的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一、华晨集团关于涉及重大诉讼的进展情况
2023 年 8 月 16 日,华晨集团发布了《公告》,就华晨集团涉及重大诉讼进展的有
关事项进行了披露,主要内容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华晨集团等 12 家企业管理人收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沈阳中院”)送
达的传票、起诉状及追加华晨集团为第三人的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为沈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东支行(以下简称“沈阳农商行大东支行”),被告一为绵阳华瑞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绵阳华瑞”),被告二为沈阳金杯车辆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杯汽车”),第三人为华晨集团,案由为保证合同纠纷,案号为(2022)辽 01 民初 2433号。原告请求法院判令:l.被告一绵阳华瑞对借款本息 73,372,500 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被告二向原告沈阳农商行大东支行直接支付应收账款 73,372,500 元,并且原告对该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二)诉讼判决情况
2023 年 8 月 15 日,作为该案第三人的华晨集团收到沈阳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
一审判决如下:
1.被告绵阳华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华晨集团欠付沈阳农商行大东支行的借款本息 73,372,500 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原告沈阳农商行大东支行对被告金杯汽车享有应收账款 73,372,500 元的债权;
3.驳回原告沈阳农商行大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风险提示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作为“H19 华集 1”的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
资者的利益,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及本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就发行人上述重大诉讼有关情况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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