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5651: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进展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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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8 23: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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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7-18


债券简称 债券代码
H19 华集 1 155651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进展的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晨集团”、“发行人”)公开发行 2019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H19 华集 1”,债券代码:155651,以下简称“本期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2023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及本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以及华晨集团于2023年7月12日发布的《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关于涉及重大诉讼(仲裁)进展情况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就本期债券的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一、华晨集团关于涉及重大诉讼的进展情况

2023 年 7 月 12 日,华晨集团发布了《公告》,就华晨集团涉及重大诉讼进展的有
关事项进行了披露,主要内容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案件一:2021 年 8 月 12 日,华晨集团收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沈
阳中院”)送达的传票,为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以下简称“光大沈阳分行”)诉被告沈阳金杯汽车工业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杯工业”)保证合同纠纷,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清偿债务本金、利息、律师费、财产保全费等共计1,818,003,869.16 元,沈阳中院依职权追加华晨集团为案件第三人。

案件二:原告光大沈阳分行与被告沈阳金杯车辆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杯制造”)、 沈阳市汽车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汽车”)、金杯工业金融借
金杯制造、沈阳汽车、金杯工业提起的民事诉讼,案由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涉案金额494,491,588.7 元。

(二)诉讼判决情况

案件一:2022 年 1 月 11 日,华晨集团收到沈阳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
如下:

1、被告金杯工业对第三人华晨集团欠付原告光大沈阳分行本金及利息共计1,817,198,869.16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20 日内向原告光大沈阳分行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被告金杯工业承担保证责任后,就其实际清偿部分有权向第三人华晨集团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驳回原告光大沈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二:华晨集团等 12 家企业管理人于 2021 年 12 月 2 日收到沈阳中院送达的民
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如下:

1、被告金杯制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偿还原告光大沈阳分行借款本金
493,272,918.78 元;

2、被告金杯制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偿还光大沈阳分行借款本金
493,272,918.78 元的利息(截至 2020 年 7 月 5 日,欠息合计 1,218,669.92 元;自 2020
年 7 月 6 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收);

3、被告金杯制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偿还光大沈阳分行律师费 90,000 元;
4、被告沈阳汽车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本金 493,272,918.78 元及利息、本判决第
三项确定的律师费 90,000 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沈阳汽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就其实际清偿部分有权向被告金杯制造追偿;

5、被告金杯工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10 日内,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
任;

6、驳回光大沈阳分行其它诉讼请求。

(三)二审情况

案件一:2022 年 1 月 4 日,华晨集团管理人收到沈阳中院送达的民事上诉状,一
审原告光大沈阳分行对一审被告金杯工业提起上诉,上诉人光大沈阳分行请求法院撤销沈阳中院(2021)辽 01 民初 768 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光大沈阳分行一审全部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金杯工业承担。

2022 年 12 月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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