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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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19 中交 G1” 、“ 19 中交 G2”
2019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 2019)第 0680 号
致: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召开的中国交通建设股
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 债
券简称: 19 中交 G1,债券代码: 155565)和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面向合
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二)(债券简称: 19 中交 G2,债
券代码: 155566)(“ 19 中交 G1”和“ 19 中交 G2”以下合称“本期债券”) 2019
年度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持有人会议”),并根据《公司债券
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 《 上市规则》”)、《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面向
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 “ 《募集说明书》”)、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债券持
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等相关规定,对本次持有
人会议的召集、召开、 表决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有效表决权和决议的合法
性等事项进行核查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持有人会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其
他任何目的,或由任何其他人予以引用和依赖。本所在此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作
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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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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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本次持有人会议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并上报,并愿意依法对发表的
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基于上述前提,本所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持有人会议有关的事实进行了核查和
验证,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1、本次持有人会议由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中信
证券”)召集,并于 2019 年 11 月 6 日向债券持有人发出了《关于召开“ 19 中交
G1”、“ 19 中交 G2” 2019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 《会议通
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持有人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和方式、 会议拟审
议的事项、 债权登记日等事项。
2、本次持有人会议于 2019 年 11 月 20 日 14:00 以现场和非现场结合的方式
召开,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符合 《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
议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持有人会议召集人、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根据《会议通知》,本次持有人会议由“ 19 中交 G1”、“ 19 中交 G2” 的
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担任召集人,召集人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 募集说明书》 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的规定。
2、根据《会议通知》,本次持有人会议债权登记日为 2019 年 11 月 19 日(以
下午 15:00 交易结束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 19 中交
G1”、“ 19 中交 G2”债券持有人名册为准), 于债权登记日持有公司本期债券的
投资者均有权出席此次会议,并可以通过出具书面授权书委托合格代理人出席会
议。本次持有人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非现场会议结合的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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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情况如下:
“ 19 中交 G1”: 出席会议的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合计持有“ 19 中交 G1” 有表
决权的债券张数 15,400,000 张,占“ 19 中交 G1” 发行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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