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5-15
债券代码:155448 债券简称:19 融侨 01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9 融侨 01”发行人融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恒丰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郑州分行诉讼事项调解结果
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受托管理人”)作为融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侨集团”、“公司”或“发行人”)公开发行 2019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19 融侨 01,债券代码:155448,以下简称“本期债券”)的主承销商和债券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本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以
及融侨集团于 2023 年 5 月 11 日发布的《融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恒丰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诉讼事项调解结果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就融侨集团与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以下简称“恒丰银行郑州分行”)诉讼调解的有关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一、融侨集团诉讼调解相关事项的基本情况
融侨集团于 2023 年 5 月 11 日发布了《公告》,就融侨集团与恒丰银行郑州
分行诉讼调解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披露,主要内容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恒丰银行郑州分行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郑州中院”)对河南卓奥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卓奥”)、融侨集团、河南融侨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融侨实业”)提起诉讼,相关事项详见
融侨集团于 2023 年 2 月 10 日发布的《融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未能
清偿恒丰银行福州、郑州分行贷款债务及相关诉讼事项的公告》。目前本案已调
解。
(二)案件调解情况
经郑州中院主持调解,原告恒丰银行郑州分行与被告河南卓奥、被告河南融侨实业、被告融侨集团(以下合称“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郑州中院就双
方调解协议进行了确认,并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作出《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
主要内容如下:
1、原、被告共同确认被告河南卓奥尚欠原告合同编号 2021 年恒银郑借字第001804140011 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 48,000 万元及相应利息。
2、原、被告共同确认协议第一条欠付本金及利息按照如下期限偿还:被告
河南卓奥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前一并偿还借款本金 12,000 万元及对应利息;于
2025 年 1 月 26 日前一并偿还借款本金 12,000 万元及对应利息;于 2025 年 4 月
26 日前一并偿还借款本金 12,000 万元及对应利息;于 2025 年 10 月 21 日前一
并偿还借款本金 12,000 万元及对应利息。
3、三被告应配合原告办理完成上述借款展期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为办理展期手续签署相关决议、展期合同等。若三被告不配合办理展期手续导致上述借款在原告银行系统逾期的,由三被告自愿承担全部不利后果;
4、被告河南卓奥同意将其开发的位于郑州市中原区公安路南、西四环东融侨中晟悦城西苑的 661 套房屋抵押给原告为上述借款本息提供担保。被告河南卓奥于本协议生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配合原告恒丰银行郑州分行办理完毕其中未查封 175 套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已查封的 486 套房屋由原告恒丰银行郑州分行向郑州中院申请解封,被告河南卓奥于前述房屋解封后十五个工作日内配合办理完毕抵押登记手续;如遇到资产被查封或者其他不能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情况,由河南卓奥按照已签订抵押合同的类比价值和未能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套数,归还给恒丰银行。
5、原告恒丰银行郑州分行对被告河南卓奥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6、原告恒丰银行郑州分行对河南融侨实业提供的质物,即其持有的被告河南卓奥的 99.5%股权(对应出资额 19900 万元)处置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7、被告河南融侨实业、被告融侨集团对本协议第一条约定债务承担连带保
证责任;
8、原告恒丰银行郑州分行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用 30 万元,由被告河南
卓奥、被告河南融侨实业、被告融侨集团共同承担,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之前支
付给原告恒丰银行郑州分行;
9、若被告河南卓奥、被告河南融侨实业、被告融侨集团违反本协议任何一条约定的,应按照合同编号 2021 年恒银郑借字第 001804140011 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及相应担保合同项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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