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5402:关于召开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21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19齐鲁01资讯
2021-01-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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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1-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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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简称: 19 齐鲁 01 债券代码: 155402.SH

关于召开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21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原齐鲁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鲁交通”,根据山东高速与齐鲁

交通联合重组安排,原齐鲁交通发行的债券由联合重组后的山东高速承继)于

2019 年 6 月 4 日发行了齐鲁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9 年公司债券(面

向合格投资者)(第一期)(以下简称“19 齐鲁 01”),发行规模为人民币 20 亿元,

期限为 3+2 年期,票面利率 3.90%。 本期债券简称及代码为“19 齐鲁 01”、

155402.SH。截至目前, 本期债券本金余额 20.00 亿元。

兹定于 2021 年 2 月 24 日召开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21 年第一

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表决《关于以鲁南高速铁路有限公司股权作价出资及拟

不再并表山东铁路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议案》(见附件 1),现将有关事项通

知如下:

一、 债券发行情况

1、发行人: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 齐鲁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9 年公司债券(面向合

格投资者)(第一期)

3、债券简称及代码: 19 齐鲁 01、 155402.SH

4、发行总额: 20.00 亿元

5、债券期限: 3+2 年期

6、担保方式: 无

7、发行时主体评级及债项评级: AAA/AAA

8、 受托管理人: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

二、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召集人: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召开方式: 非现场方式

3、召开地点: 线上会议

4、召开时间: 2021 年 2 月 24 日 9: 30 至 11: 00

5、债权登记日: 2021 年 2 月 23 日(以 15:00 交易结束后,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19 齐鲁 01”债券持有人名册为准)

6、 表决方式:非现场投票表决。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债券持有

人应于会议召开日 2021 年 2 月 24 日上午 11:00 前将表决票(参见附件 5)邮寄

至 中 信 建 投 或 以 扫 描 件 形 式 通 过 电 子 邮 件 发 送 至 中 信 建 投 指 定 邮 箱

huzhaobin@csc.com.cn,以中信建投收到纸质邮件时间或中信建投指定邮箱收到

邮件时间为准。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表决票的,需在会议召开日后 5 个工作日

内将相关原件邮寄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 表决时间: 2021 年 2 月 24 日 11:00 前。

8、会议会务人

债券受托管理人: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邮寄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2 号凯恒中心 B 座十六层

联系人: 余雷、 胡昭斌

联系电话: 010-86451367

发行人: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龙奥北路 8 号山东高速大厦

联系人:滕翔

联系电话: 0531-89250111

三、 审议事项3

《关于以鲁南高速铁路有限公司股权作价出资及拟不再并表山东铁路投资

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议案》(附件 1)

四、 出席会议的人员

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截至债权登记日日终在债券登记结算机构托

管名册上登记的本次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因故不能参会的债

券持有人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会,该代理人不必是本次债券的持有人;

2、发行人委派的人员;

3、发行人认为有必要出席的其他人员;

4、债权代理人委派的人员;

5、 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

6、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可以出席或列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其他人

员。

五、 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会登记方式

1、参会登记方式

拟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下述相关证明

文件(详见本节之“2、证明文件”)的电子版文件及本通知所附的参会回执(格

式参见附件 4),2021年 2月 24日 09:30前发送至本次会务常设联系人电子邮箱。

2、证明文件

(1)债券持有人若为机构投资者,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法人营业执照、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或

者负责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有本次债券的证券账户卡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

证明文件;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被代理人(其法

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格式参见附件 2)、被代理人法人

营业执照副本、被代理人持有本次债券的证券账户卡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

文件。4

(2) 债券持有人若为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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