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江西万年国有资源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19万年债资讯
2019-06-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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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06-18

2019 年江西万年国有资源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I

声明及提示

一、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董事会或出资人已批准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发

行人全体董事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承诺,发行人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发行本期企业债券不

涉及新增地方政府债务;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为发行人;本期债券偿债

保障措施主要由募投项目收益、发行人经营收益构成。

二、发行人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声



发行人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

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报告真实、完整。

三、主承销商勤勉尽职声明

主承销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

独立地对发行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对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进

行了核查,确认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投资提示

凡欲认购本期债券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有关

的信息披露文件,并进行独立投资判断。主管部门对本期债券发行所

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债券风险作出实质性判断。

凡认购、受让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视同自愿接受本募集

说明书对本期债券各项权利义务的约定。

凡认购、受让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视为同意《 江西万年

2019 年江西万年国有资源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II

国有资源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债权代理协议》、《 2018 年

江西万年国有资源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 江西万年国有资源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账户及资金监

管协议》中的安排。

债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投资者自行

负责。

五、其他重大事项或风险提示

除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外,发行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或实

体提供未在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列明的信息和对本募集说明书

及其摘要作任何说明。

投资者若对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

证券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六、综合信用承诺

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均已出具信用承诺书,承诺若违反信用承诺

书的承诺,将依据《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

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自愿接受惩戒。

七、本期债券基本要素

(一)债券名称: 2019 年江西万年国有资源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公司债券(简称“19 万年国投债”)。

(二)发行总额: 人民币 10 亿元。

(三)债券期限: 本期债券 7 年期固定利率债券。

(四)债券票面利率: 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年利率根

据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简称“Shibor”) 的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

差确定。 Shibor 基准利率为发行公告日前 5 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

2019 年江西万年国有资源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III

拆借中心在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网(www.shibor.org)上公布的一

年期 Shibor(1Y)利率的算术平均数(基准利率四舍五入,保留两位

小数)。本期债券的最终基本利差和最终票面年利率将根据簿记建档

结果确定,并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

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五)还本付息方式: 本期债券每年付息一次,年度付息款项自

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每年付息时按债权登记日日终在证券登记托管

机构托管名册上登记的各债券持有人所持债券面值所应获利息进行

支付。

本期债券的本金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3 年、第 4 年、第 5 年、

第 6 年和第 7 年分期兑付,分别偿还本金的 20%。每次还本时按债权

登记日日终在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名册上登记的各债券持有人所持债

券面值占当年债券存续余额的比例进行分配(每名债券持有人受偿的

本金金额计算取位到人民币分位,小于分的金额忽略不计)。

(六)发行价格: 本期债券面值 100 元人民币,平价发行,以

1,000 元为一个认购单位,认购金额必须是人民币 1,000 元的整数倍

且不少于人民币 1,000 元。

(七)发行方式: 本期债券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

行总托管, 以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 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

行网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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