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019年无锡市藕塘职教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品种一)
PR锡藕01资讯
2019-05-23 20: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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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05-23



2019 年无锡市藕塘职教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品种一)

声明及提示

一、发行人执行董事声明

发行人执行董事已批准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 执行董事

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 本期债券不涉及新增地方政府债

务。 本期债券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本期债券的偿

债资金来源由募投项目收益以及发行人日常经营收益构成。

二、发行人相关负责人声明

发行人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部门负责人保证本

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报告真实、完整。

三、主承销商勤勉尽责声明

主承销商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对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

进行了核查,确认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投资提示

凡欲认购本期债券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有关

的信息披露文件,并进行独立投资判断,主管部门对本期债券发行所

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债券风险作出实质性判断。

凡认购、受让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视同自愿接受本募集

说明书对本期债券各项权利义务的约定。 本期债券依法发行后,发行

人经营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2019 年无锡市藕塘职教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品种一)

凡认购、受让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视为同意《 债权代理

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中的安排。

五、其他重大事项或风险提示

凡认购、受让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视为同意《债券持有

人会议规则》,接受《债权代理协议》及《募集资金及偿债资金专项

账户监管协议》之权利及义务安排。

为维护本期债券投资者的权益,发行人及本期债券债权代理人已

订立了《债权代理协议》。协议约定,如发行人未按本募集说明书的

规定履行其在本期债券项下的还本付息义务, 本期债券债权代理人将

代理本期债券投资者向发行人追偿。

除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外,发行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或实

体提供未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列明的信息和对本期债券募集说

明书作任何说明。

投资者若对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

自己的证券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六、债券基本要素

(一) 债券名称: 2019 年无锡市藕塘职教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

司公司债券。 其中,品种一债券名称为“ 2019 年无锡市藕塘职教园

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品种一)”,简称“ 19 锡藕债 01”;品

种二债券名称为“ 2019 年无锡市藕塘职教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公

司债券(品种二)”,简称“ 19 锡藕债 02”。

(二) 发行总额: 本期债券发行总额 15 亿元人民币。

2019 年无锡市藕塘职教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品种一)

(三)债券品种规模: 本期债券按是否提供担保分设两个品种。

其中品种一发行规模为 6 亿元,由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提

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品种二发行规模为 9 亿

元, 无担保措施。

(四)债券期限: 本期债券各品种均为 7 年期。

(五)债券利率: 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单利按年计息,不

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本期债券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簿记建档发行系统,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市场化方式

确定发行票面年利率。簿记建档区间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由发行人

和主承销商根据市场情况充分协商后确定。

(六)还本付息方式: 每年付息一次,同时设置本金提前偿付条

款,从第 3 个计息年度开始,逐年分别按照发行总额 20%、 20%、 20%、

20%和 20%的比例偿还债券本金, 本期债券存续期后五年每年的应付

利息随当年兑付的本金部分一起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首日起不

另计利息,本金自兑付首日起不另计利息。

(七)发行方式: 本期债券以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通过

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中国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者除外)公开发行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向机构投资者(国

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发行。

(八)发行对象:

1、承销团公开发行: 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者除外);

2019 年无锡市藕塘职教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品种一)

2、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 持有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基

金证券账户或 A 股证券账户的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

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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