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H0恒大01资讯
2024-02-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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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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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及相关
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
道 126 号卓越后海金融中心 2801 房;
赵长龙,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钱 程,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兼信息披露事务
负责人。
经查明,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地产)及相
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根据本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
《债券上市规则》)第 3.2.2 条的规定,发行人应当在每一会计
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和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
个月内,分别向本所提交并披露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和本年度中期
报告。恒大地产未能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提交并披露 2022 年中期报
告和 2022 年年度报告。
恒大地产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债券上市规则》第 1.5 条、
第 1.6 条第一款和第 3.2.2 条的规定。
恒大地产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赵长龙、财务负责人兼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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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事务负责人钱程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违反了本
所《债券上市规则》第 1.5 条、第 1.6 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恒大
地产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债券上市规则》第 6.3
条第二项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
下处分决定:
一、对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赵长龙、
财务负责人兼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钱程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赵长龙、钱程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
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
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恒大地产集团有
限公司通过本所固定收益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
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陈女士,电话: 0755-88668264)。
对于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
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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