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11-02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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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达见字(2021)第0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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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 接受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公司2018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品种二) (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或“18新控05”) 2021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对本次会议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广东信达
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8新控05”2021年第一次债券持有
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下称“《持有人会议法律意见书》”)。
本《持有人会议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现行有效的《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并基于对本《持有人会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
和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持有人会议法律意见书》,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审阅了本次会议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得到公司如下保
证:其向信达提供的与本《持有人会议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
完整、有效,不包含任何误导性信息,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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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持有人会议法律意见书》中,信达根据《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
规则》”)的规定,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参会资格、
会议事项审议、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
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本《持有人会议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会议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
并公告。
鉴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
次会议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集人资格
根据公司于2021年10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的 《关于召开新城
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21年第1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以下简称
“《会议通知》”)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前述会议公
告列明了包括但不限于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事
项。
经信达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履行了法定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
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及表决
根据公司于2021年11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的《关于取消召开
“18新控05”2021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截至《会议通知》规定的参
会登记时间,登记参加会议的债券持有人人数未达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规
定的召开要求,本次会议未满足召开条件。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会
议通知》的规定,取消召开本次会议。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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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结论意见
经信达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履行了法定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
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相关规定,截至《会议通
知》规定的参会登记时间,登记参加会议的债券持有人人数未达到《债券持有人
会议规则》规定的召开要求,本次会议未满足召开条件,未能召开本次会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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