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9-09
债券代码:136189.SH 债券简称:16 新业 01
136224.SH 16 新业 02
143471.SH 18 新业 01
143628.SH 18 新业 03
162805.SH 19 新业 01
163505.SH 20 新国资
197108.SH 21 新业 D2
新疆新业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收到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新疆新业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发
行人”、“公司”或“新业集团”)于 2016 年 1 月 25 日、2016
年 3 月 3 日合计公开发行了 8 亿元公司债券;于 2018 年 2 月 6
日、2018 年 5 月 2 日合计公开发行了 10 亿元公司债券;于 2019
年 12 月 24 日非公开发行了 6 亿元公司债券;于 2020 年 4 月 27
日公开发行了 5 亿元公司债券;于 2021 年 10 月 26 日非公开发
行了 2.5 亿元短期公司债券。
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7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
监管局(以下简称“新疆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新疆新业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2]28 号)(以下简称“《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被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依据《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经新疆证监局检查发
现,新业集团作为“16 新业 01”“16 新业 02”“18 新业 01”
“18 新业 03”“19 新业 01”“20 新国资”“21 新业 D2”的债
券发行人存在公司前期会计基础核算不规范、募集资金专户使用不规范和公司治理不规范等问题。涉及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
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13 号)第四条、第十五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0 号)第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总会计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13 号)第五十八条和第六十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0 号)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新疆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计入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
二、影响分析和应对措施
公司董事会及相关责任人员高度重视上述《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所指出的问题,深刻反思公司在会计基础核算、募集资金专户使用和公司治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将充分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尽快完成相关问题整改并向新疆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意识。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不会对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特此公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新疆新业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收到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的公告》盖章页)
新疆新业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22 年 9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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