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3520: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2021年付息公告
18金地01资讯
2021-03-12 00:00:00
  • 点赞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21-03-12

证券代码: 600383 证券简称: 金地集团

债券代码: 143520 债券简称: 18金地01

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品种一)

2021 年付息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债权登记日: 2021年3月18日

 债券付息日: 2021年3月19日

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品种一) (以下

简称“本期债券”) , 将于2021年3月19日开始支付自2020年3月19日至2021年3月

18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 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 金地(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品

种一) 。

2、债券简称: 18金地01。

3、 债券代码: 143520。

4、发行人: 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

5、 发行总额: 人民币30亿元。

6、债券期限: 本期债券为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

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票面利率: 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在存续期的前3年为5.68%。

8、起息日: 2018年3月19日。

9、付息日: 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9年至2023年每年的3月19日为上一计

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

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若债券持有人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

付息日为2019年至2021年每年的3月1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

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10、兑付日: 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23年3月1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

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若债券持

有人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到期日为2021年3月19日(如遇法定节

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兑付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 2020年3月19日至2021年3月18日。

2、票面利率及付息金额: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5.68%,每

手本期债券面值为1,000元,派发利息为56.80元(含税)。

3、债权登记日: 2021年3月18日。截至该日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

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债券付息日: 2021年3月19日。

三、付息办法

(一)本公司已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3

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

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

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

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

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债券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

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

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

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

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

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

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

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

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

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

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4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 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