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3-05
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8 年
公司债券(第一期)2020 年付息公告
由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15 日发行的重庆高
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8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
“本期债券”)将于 2020 年 3 月 16 日开始支付自 2019 年 3 月 16 日至
2020 年 3 月 15 日期间(以下简称“ 本年度”)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
作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 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 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8 年公司债
券(第一期)。
2、证券简称及代码: 18 渝高 01(代码: 143489)。
3、发行人: 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人民币 16 亿元。
5、债券期限: 五年期。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1551
号。
7、债券利率:固定利率,票面年利率为 5.36%。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9、计息期间: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 2018 年 3 月 16 日起至 2023
年 3 月 15 日止。
10、付息日: 本期债券存续期内每年的 3 月 16 日(遇节假日顺延
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该计息年度的付息日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 2019 年 3 月 16 至 2020 年 3 月 15 日, 逾
期未领的债券利息不另行计息。
2、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债权登记日为 2020 年 3 月 13 日, 截
止该日下午收市后,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对其托管账户所记载的本
期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3、付息时间: 2020 年 3 月 16 日。
三、付息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
资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
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
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
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
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 1 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
要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
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
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
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
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
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
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本期债券
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
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
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 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 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 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 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
一次性扣除
(5) 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 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18 年 11 月 7 日发布的
《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止,对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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