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7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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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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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9-15



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 2017 年公司债券(第二期) 募集说明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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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本募集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

不包括募集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募集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募集说明书全文,并以其

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募集说明书及本摘要的全部内容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3 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 2015 年修订)》及其他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债

券的核准,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编制。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截至本募集说明书摘要封

面载明日期,募集说明书及本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

员)保证募集说明书及本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

对本公司所发行证券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

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主承销商已对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主承销商承诺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因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

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且公司债券未能按时兑付本息的,主承销商承诺负责组织募

集说明书约定的相应还本付息安排。

受托管理人承诺严格按照相关监管机构及自律组织的规定、募集说明书及

受托管理协议等文件的约定,履行相关职责。发行人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债券持有人遭受损失的,或者公司

债券出现违约情形或违约风险的,受托管理人承诺及时通过召开债券持有人会

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 2017 年公司债券(第二期) 募集说明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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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等方式征集债券持有人的意见,并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主张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与发行人、增信机构(若有)、承销机构及其他责任主体进行谈

判,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仲裁,参与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等,有效维护债

券持有人合法权益。受托管理人承诺,在受托管理期间因其拒不履行、迟延履

行或者其他未按照相关规定、约定及受托管理人声明履行职责的行为,给债

券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凡欲认购本次债券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募集说明书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

件,进行独立投资判断并自行承担相关风险。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政府部

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

诉讼风险以及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等作出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

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本次债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

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

行负责。

投资者认购或持有本期公司债券视作同意《 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 《 债券持

有人会议规则》 及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其他有关发行人、债券持有人、债券受托管

理人等主体权利义务的相关约定。 《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

规则》及债券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将置备于债券受托管理人处,债券持有人有权

随时查阅。

除本公司和主承销商外,本公司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或实体提供未

在募集说明书中列明的信息和对募集说明书作任何说明。投资者若对本募集说

明书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证券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

专业顾问。投资者在评价和购买本次债券时,应审慎地考虑募集说明书第二节

所述的各项风险因素。

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 2017 年公司债券(第二期) 募集说明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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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期债券评级为 AA+级;截至 2017 年 6 月末,本期债券上市前,本公

司合并报表(未经审计)净资产为 1,007,269.28 万元,资产负债率为 45.03%

(合并报表口径);本期债券上市前,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

配利润为 35,319.28 万元 ( 2014 年、2015 年及 2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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