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12-21
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
关 于
重庆市中科控股有限公司
2017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
2022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重庆北部新区金开大道99号升伟·晶石公元2-4、5-2、16-17/18
联系电话:023-61962555、61962666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
关于重庆市中科控股有限公司
2017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
2022 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2022)渝坤衡意字第 3764 号
致:重庆市中科控股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庆市中科控股有限公司 2017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面向合格投资者)》(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重庆市中科控股有限公司 2016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市中科控股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见证于 2022 年 12 月 20
日召开的重庆市中科控股有限公司 2017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以下简称“17 中科 02”或“本期债券”)2022 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持有人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此前已经发生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以及对现行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结果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持有人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发表意见。
三、公司声明已向本所律师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陈述与说明,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进而保证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字、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字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
四、本所及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独立、客观、公正、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进行充分的核查验证,确信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持有人会议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愿意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本所及本所律师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本所及本所律师公正履行职责的关系。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持有人会议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和公告情况
本次持有人会议由本期债券发行人重庆市中科控股有限公司负责召集,公司
于 2022 年 12 月 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以公
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重庆市中科控股有限公司 2017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2022 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的公告,《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债权登记日、召开时间、投票表决时间、召开地点、表决方式、审议事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联系方式以及登记事项、审议的议案、效力、联系方式等内容。
(二)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召开
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20 日上午 10 时 00 分,以非现场方式召开本次持有人
会议。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实际召开时间、方式和审议的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持有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募集说明书》《持有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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