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8-17
债券代码: 143258 债券简称: 17 洋河 02
江苏洋河集团有限公司 2017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
期)(品种一)2020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
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
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 2020 年 8 月 20 日
债券付息日: 2020 年 8 月 21 日( 如遇非交易日, 则顺延
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
江苏洋河集团有限公司 2017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
期)(品种一)( 以下简称“本期债券” ) , 将于 2020 年 8 月 21
日( 如遇非交易日, 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 开始支付自
2019 年 8 月 21 日至 2020 年 8 月 20 日期间的利息。 为保证本次
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 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 债券名称: 江苏洋河集团有限公司 2017 年公开发行公司
债券(第二期)(品种一)
2、 债券简称: 17 洋河 02
3、 债券代码: 143258
4、 发行人: 江苏洋河集团有限公司
5、 发行总额: 6.00 亿元
6、 债券期限: 9 年期, 附第 3 年末及第 6 年末发行人调整
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 票面利率: 本计息期的票面利率为 4.62%, 本期债券采
用单利按年计息, 不计复利, 逾期不另计利息。
8、 计息期限及付息日: 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 2017 年 8 月
21 日起至 2026 年 8 月 20 日, 如第 3 年末投资者行使回售权,
则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为自 2017 年 8 月 21 日起至 2020 年
8 月 20 日止; 如第 6 年末投资者行使回售权, 则回售部分债券
的计息期限为自 2017 年 8 月 21 日起至 2023 年 8 月 20 日止。 本
期债券付息日为计息期限的每年 8 月 21 日( 上述付息日如遇法
定节假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
二、 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兑付情况
1、 本年度计息期限: 2019 年 8 月 21 日至 2020 年 8 月 20
日。
2、 票面利率及付息金额: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 计息年利率)
为 4.62%, 每手本期债券面值为 1000 元, 派发利息为 46.20 元
( 含税) 。
3、 债权登记日: 2020 年 8 月 20 日。 截至该日收市后, 本
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 债券付息日: 2020 年 8 月 21 日( 如遇非交易日, 则顺
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 。
三、 付息办法
( 一)本公司将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
理债券兑付、 兑息协议, 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
债券兑付、 兑息。 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 兑息资金划
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则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 兑息服
务, 后续兑付、 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 相关实施事宜
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公司将在本期债券付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
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
的银行账户。
( 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 通过资
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 证券公司或中证
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 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
息。
四、 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 一) 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和《 企业债券管理条
例》 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
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本期债券发行人
已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
代缴工作的通知》 ( 国税函[2003]612 号) 规定, 本期债券利息
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
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
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 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
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 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
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 1) 纳税人: 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 2) 征税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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