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7-13
债券代码:143137 债券简称:18 际华 01
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
2021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21年7月19日
债券付息日:2021年7月20日
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21年7月20日支付2020年7月20日至2021年7月19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本次付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
2、债券简称:18际华01。
3、债券代码:143137。
4、发行人: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发行总额:本期债券发行总额为人民币10亿元。
6、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票面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4.60%,在存续期内前3年固定不变;在存续期的第3年末,如发行人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的债券票面利率为存续期内前3年票面利率加调整基点,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8、计息期限及付息日: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2018年7月20日至2023年7月19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计息期限的每年7月20日(上述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
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8年7月20日至2021年的7月19日,相应的付息日为该计息期限的每年7月20日(上述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兑付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20年7月20日至2021年7月19日。
2、票面利率及付息金额: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4.60%,每手本期债券面值为1,000元,派发利息为46.00元(含税)。
3、债权登记日:2021年7月19日。截至该日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债券付息日:2021年7月20日。
三、付息办法
(一)本公司将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债券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
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