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4-11
四川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临江西路 1 号 1 单元)
公开发行 2017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募集说明书
(面向合格投资者)
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 4301-4316 房)
签署日期: 2017 年 月 日
四川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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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的全部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3 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2015 年修订)》
及其它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编制。
一、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截至本募集说明书封面载
明日期,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本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募集说
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三、主承销商已对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主承销商承诺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因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
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且公司债券未能按时兑付本息的,主承销商承诺负责组织募集说
明书约定的相应还本付息安排。
四、受托管理人承诺严格按照相关监管机构及自律组织的规定、募集说明书
及受托管理协议等文件的约定,履行相关职责。发行人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债券持有人遭受损失的,或者公司债
券出现违约情形或违约风险的,受托管理人承诺及时通过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等
方式征集债券持有人的意见,并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主张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与发行人、增信机构、承销机构及其他责任主体进行谈判,提起民事诉讼或
申请仲裁,参与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等,有效维护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 受
托管理人承诺,在受托管理期间因其拒不履行、迟延履行或者其他未按照相关规
定、约定及受托管理人声明中载明的行为,给债券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受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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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将对损失予以相应赔偿。
五、凡欲认购本次债券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有关的信息
披露文件,并进行独立投资判断并自行承担相关风险。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
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
险、诉讼风险以及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等作出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
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投资者认购或持有本次公司债券视作同意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
议规则及募集说明书中其他有关发行人、债券持有人、债券受托管理人等主体权
利义务的相关约定。
投资者认购或持有本次公司债券,则视作同意向债券受托管理人在本次债券
可能出现违约的情况下授权下述事项并同意下述条款之内容:
(一)授权受托管理人与发行人就本次债券偿付事宜进行谈判; 代表本次债
券的全体持有人对发行人采取包括不限于诉前保全、起诉、执行、和解等法律手
段;
(二)授权受托管理人依法对发行人采取追加担保、授权受托管理人向法定
机关申请对发行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三)在受托管理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情况下,如法定机关要求提供担保,
本次债券投资人同意优先以债券持有人持有的本次债券提供担保,如法定机关不
认可债券持有人以本次债券提供担保,则由债券持有人提供现金或法定机关明确
可以接受的其他方式提供担保;
因追加担保、财产保全措施等措施而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发行人承担。发行人
拒绝全部或部分承担或不能全部或部分承担该等费用时,则由债券持有人按照其
持有本次债券的比例先行承担, 然后由受托管理人向发行人追偿。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本次债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
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
行负责。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及债券受托管理人报告将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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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于债券受托管理人处,债券持有人有权随时查阅。
七、除本公司和主承销商外,本公司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或实体提供
未在本募集说明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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