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2019年付息公告
16石化01资讯
2019-09-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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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09-16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2016 年公司债券

(第一期)(品种一) 2019 年付息公告

由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 于 2016 年 9

月 23 日发行的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2016 年公司债券 (第一期)(品

种一) (以下简称“ 本期债券” ),将于 2019 年 9 月 23 日(如遇非

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 开始支付 2018 年 9 月 23 日

至 2019 年 9 月 22 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

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概览

1.债券名称: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2016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品种一)

2.债券简称及代码: 16 石化 01、 136721。

3.发行人: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和期限: 本期债券的发行规模是 130 亿元。本期债

券期限 5 年, 附第 3 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

择权。

5. 债券利率: 本期债券本计息期票面利率为 2.83%。本期债券

采用单利按年付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息。

6. 计息期限: 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自 2016 年 9 月 23 日至 2021

年 9 月 22 日; 如投资者于第 3 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

券的计息期限为自 2016 年 9 月 23 日至 2019 年 9 月 22 日。

7.付息日: 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7 年至 2021 年每年的 9 月

23 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 ;如投资者

于第 3 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7 年至

2019 年每年的 9 月 23 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

易日) 。

8.兑付日: 本期债券本金的兑付日为 2021 年的 9 月 23 日(如

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 ;如投资者于第 3 年末

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 2019 年的 9 月 23 日 (如

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 。

9. 上市时间和地点: 本期债券于 2016 年 10 月 19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 2018 年 9 月 23 日至 2019 年 9 月 22 日,

逾期未领的债券利息不另行计息。

2.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 2.83%。

3.债权登记日为: 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本年度

的债权登记日为 2019 年 9 月 20 日。截至上述债券登记日下午收市后,

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付息时间: 2019 年 9 月 23 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

后的第 1 个交易日) 。

三、付息办法

1、 从二级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本

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结算系统划入

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营业部的资金账户中,再由营业部向该投资

者付息。

2、从一级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

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兑付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

兑付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 1 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

要求办理:

( 1) 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本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和原托管凭证,如由他人代办,应出示投资者身份证、代理人身

份证和原托管凭证;

( 2) 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本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

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

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的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

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的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或合并,请根据托管凭

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

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本期债券

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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