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2018年付息公告
16石化01资讯
2018-09-18 00:00:00
  • 点赞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18-09-18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2016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2018 年付息公告

由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 于 2016 年 9

月 23 日发行的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2016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

一)(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8 年 9 月 23 日(如遇非交易

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 开始支付 2017 年 9 月 23 日至

2018 年 9 月 22 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

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概览

1.债券名称: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2016 年公司债券(第一

期)(品种一)。

2.债券简称及代码: 16 石化 01、 136721

3.发行人: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4.发行总规模和期限:本期债券的发行总规模是 130 亿元。本

期债券为 5 年期固定利率债券, 附第 3 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

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5.债券利率: 本计息期的票面利率为 2.83%。 本期债券采用单

利按年付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息。

6.计息期限: 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自 2016 年 9 月 23 日至 2021

年 9 月 22 日; 如第 3 年末投资者行使回售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计

息期限为自 2016 年 9 月 23 日至 2019 年 9 月 22 日。

7.付息日: 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7 年至 2021 年每年的 9 月

23 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 ; 如第 3 年

末投资者行使回售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7 年至 2019

年每年的 9 月 23 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

8.兑付日: 本期债券本金的兑付日为 2021 年 9 月 23 日(如遇

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 ; 如第 3 年末投资者行使

回售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本金的兑付日为 2019 年 9 月 23 日(如遇

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 。

9. 信用级别: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

体长期信用等级为 A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 AAA。

10.上市时间和地点: 本期债券于 2016 年 10 月 19 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 2017 年 9 月 23 日至 2018 年 9 月 22 日,

逾期未领的债券利息不另行计息。

2.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 2.83%。

3.债权登记日为: 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本年度

的债权登记日为 2018 年 9 月 21 日。截至上述债券登记日下午收市后,

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付息日: 2018 年 9 月 23 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

的第 1 个交易日)

三、付息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

资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

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

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

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 则利息

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 1 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

要求办理:

(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

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

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

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

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

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本期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

息所得缴纳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本期债券募集

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